兔年伊始,上海交大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
2005年2月,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举行的“中国环境立法座谈会”上,王曦教授提出:如果说我国的企业和政府都是环境问题的制造者的话,那么《环保法》的修订应当以规范和制约政府有关环境的行为为抓手。2008年和2009年,他在武汉大学《法学评论》和《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上上发表文章,比较系统地论述了这个思想,提出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制建设应当以克服环境管理中的“政府失灵”现象为工作重点。2008年以来,在环保部的大力支持下,他邀请国内一些环境法学者,组成《环保法》修订研究组,沿着这个思路,对《环保法》的修订开展了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发表了一批有份量的论文,在学界和政界引起了一定反响。
这批论文总体上勾勒出研究组对新的《环保法》的制度设计方案。它们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论证了《环保法》的特殊功能和特殊性,将其定性为我国“环保事业基础法”,鲜明地提出“让特殊的《环保法》特殊起来!”。
二,与时俱进,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作为修订《环保法》所秉持的立法理念。
三,指出并分析了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对环保主体的覆盖不平衡的现象,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对策。
四,强调政府环保履职统一性原则,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建议。
五,注重从决策阶段规范政府环保职能的履行,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政府科学决策的制度设计。
六,注重对政府有关环境的行为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激励和问责,提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鲜明地提出“把确保政府勤勉履行环保职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挂起来!”
七,为政府更好履行环保职能而在一般性环境监管制度的完善、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和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制度设计建议。
总之,研究组围绕着规范政府环保履职,建立环保主体间的有效互动这个中心,提出并初步论证了一系列制度设计。正如本期《绿叶》策划人所言:“本期专题‘《环保法》修订:完善·发展·创新’,目光再次向争议多,修订迟,条款旧的《环保法》聚焦,……高高举起,须臾不忘的板子还是拍在了制度建设这根软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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